受害人乙:小心霸王条款
受害者乙:其实当今银行有很多的霸王条款,各位消费者在办理各种手续时一定要问清楚问明白,不然到头来吃亏的是自己。如工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五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中国消费者协会早在2004年就指出金融领域六大霸王条款,“电话挂失不担责,生效时间往后拖;不可抗力随意用,混淆概念欲免责;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柜员机记录不算数,存款数额银行定……”但工行至今未做任何改正。工行之所以敢于如此对待客户,是其长期垄断经营的结果,混淆企业身份,对客户侵权。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些条款是银行的免责条款,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有向对方说明的义务。但很显然,银行并没有尽到提醒说明的义务。更有受害者指出,国内银行网银业务里要求用户签署的“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里的某些条款具有霸王条款性质。如在某国有银行的“网上银行客户服务协议”里找到如下条款:“乙方(银行)根据甲方(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甲方注册卡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在另一银行的协议里则更为明确:无论客户实际上是否将电子证书或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均需对该电子证书或密码下(银行处理错误另议)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这不是“霸王”又是什么?
笔者的话:深圳消委会法律事务部有关负责人认为,目前霸王条款多存在于我国的垄断行业中,此类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有待调查。自古以来,一个行业只要被垄断,受苦的始终是广大人民,垄断企业会把任何风险让用户去承担,而自己却高高挂起,坐享其成。如果当今国内银行存在这种现象,那显然对中国的老百姓十分不利,希望相关政府部门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