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促三网融合更顺利发展,部门利益仍是“主旋律”
记者:那么,您认为,电信法带给三网融合最大好处是什么?电信法可解决三网融合哪些难题?
周光斌:三网融合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技术趋势,也是国家“十二五”规划期间,推进社会经济信息化的基础条件。三网融合问题,并不是单纯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政策法规问题。在生产关系不断变化的时代,法律的调整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电信法写入三网融合的内容,体现了法律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电信法现代化和科学化的一个时代印记。这样,在通信领域,三网融合获得了法律认可,这可能是电信法带给三网融合的最大好处,也解决了我国三网融合中一道最棘手、最紧迫的法律难题。通信行业在推进三网融合进程中,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根据欧盟的成功经验,在法律层面上适时将传统通信网络统一纳入电子通信网大框架内,即将现有的三网从传统的网络统一调整为电子通信网络。这种统一调整不但充分反映了当今网络的技术实质,而且能够被电信、广电和互联网接受。如果这样,电信法就在网络技术上为三网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持。如果电信法这样调整,又为三网融合破解了另一道技术融合难题。
另外,电信法可能对我国三网融合的市场监管提出意向性的监管原则,但在现阶段,不可能突破政出多门的现实。就是说,现阶段可以保留现有的监管机构,允许对电信和广电实施有区别的监管,实行传输网络与内容有差别监管。同时,拟用这么一句话:各监管机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部分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可以从事部分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和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