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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互联网改变的版权生态

  首先给大家讲三个故事。第一个故事是这样的。有一个美国的法学教授在1994年写了一篇文章,他说,“美国的版权法是技术性的,存在不一致,同时需要阐释,不能够用于很多的人和事。对于一个作家或是书籍、地图、图表、绘画、雕塑、摄影作品的发表者,或是制作人,《版权法》对他是有影响的,但是对卖书的人、音像制品出版者、电影制片人、议员和一般的消费者,在工作过程中则可以完全不顾及版权问题”。后来他又写到,美国的版权法越来越难以理解,更重要的是它触及的广泛性,可以说各式各样的复制和传播方式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大多数人如果不跟版权法接触,可以说一小时都活不下去。

  第二个故事依然关于这个人。1996年,他去了美国国会作证,关于一种叫作说话机器的技术。他并不是一个说话机的粉丝。相反,他认为这些说话机将会毁掉这个国家艺术的未来。他说,我还小的时候,每个房子里都会有年轻人聚在一起唱老歌新歌,现在听到的是这样一个机器日夜播音。声带会成为人类进化的产物,就像大猩猩的尾巴进化成人类的尾骨一样。特别是年轻人聚在一起唱歌,这是个文化的场景,是一种读写的文化,大家能够参与到文化创造和再创造当中。他所担心的是人类会丧失进行创造和再创造的能力,因为这个机器会把这种能力去掉,我们不再有读写文化了,而仅仅是一种“只读文化”。这种情况下,文化是自上而下的,人的声带就不再有作用了。回头看20世纪的发达国家,很难说他是对是错,因为人类的文化当中,以往从来没有这种集中化的趋势,艺术也从来没有这么专业化。因为机器的存在,人的创造能力不断地被代替。就像广播塔和电视塔,把所谓的文化变成被动的消费活动,使得我们可以进行高效消费,像读书一样,但业余创作没有了。这种技术可以让人听,但不能够去说;可以看,但不能够去创作。20世纪就是这样独特的世纪,文化成为了只读的文化。

  所以说过去是可读可写的,而20世纪是只可以读不可以写的。接下来故事又有了发展。到了2002年,一个作曲家创作了一首吉他曲,题为《我的生命》。他把吉他曲放在有知识共享许可的音乐专辑当中,后来一位女士又放进一段小提琴曲,她从来没有见过那个作曲家,只是重新做了改动,歌曲的名字也改为《我的生活》。后来至少有60个人做了同样的事情,他们对音乐进行了重新编排,把这样一个创作活动做成了一个很成功的对音乐进行重新混合的网站。可以说正是在之前的创作上进行再创作,这是和版权法相一致的,中间并没有律师在起作用。

  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三个故事,观点是什么?首先,他让我们先看看创作是如何发生的,以及在一个生态系统或环境中如何演进。他讲到交流的条件,生态圈组成的系统是不一样的,有的人生态系统的中心是钱,有些并不是,专业或职业化的人有不同的创作方式。可以看到披头士和其他的创作家,有各式各样的创造。对这些创造者来说,控制是很重要的,必须保证他们所进行的创作能够得到物质上的回报。整个生态取决于是不是有足够的版权上的保护来维系我们刚才所说的生态。这种保护不是业余的、随心的,因为有些人不是说今天有空就创作,而是因为热爱所以进行创作,对这些人来说创作是他们的工作,是一种共享的经济。什么是共享的经济?比如说孩子之间的共享经济,朋友之间的共享经济或者是爱人之间共享的经济。这时他们创作不是为了钱,我们必须用这种共享的经济体来界定彼此之间的关系。如果能很好地界定这种关系,我们就可能改变彼此之间的关系。

  经济共享是指超越钱以外的共享,这种创作依赖于我们到底能不能使大家免费地使用创作成果。我们所说的生态,比如科学创造的生态,包括教师、学者。所有的创造依赖的是一种非常复合式的经济,一方面创造是因为热爱一件事情,这种热爱超过了他们所能获得的金钱的回报,但整个生态必然仍然依赖一点——它是可以用自由、合理并且免费的方式来使用的。

  刚才所说的这几种生态之间会彼此共存,而且互补。要让版权体系必须能支持专业人士的工作,能够给他们足够的激励,但是也要给这些科学家一些自由的空间。所以版权要实现的是两件事情,必须提供激励,同时也要保证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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