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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依据: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

  新法案将对世界产生广泛的影响

  1.新法案将会有效地规范美国公司的运作,并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在美国,欺诈与反欺诈是其证券市场上永恒的主题之一。

  上个世纪30年代,无序的市场、欺诈的商业行为、虚假炒作的泡沫,共同摧毁了投资者的信心。造假和欺骗导致了股市空前的全面崩溃。欺骗和虚假是证券市场的死敌。为了重振市场信心,繁荣金融市场,美国进行了一场反欺诈的斗争。它启动规格不凡的立法加强监管,建立最有权威的监管机构,毫不手软地打击骗子,恢复市场信心,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其制度性的成果之一就是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它们的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只有两点:一是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二是严禁内幕交易。简言之,就是反对欺诈,加强监管。这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果断坚决的高力度执法,逐渐树立了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了市场的稳定,为美国经济发展做出了举世瞩目的贡献。

  今天,华尔街正经历一场同样的危机。为了克服危机,打击欺诈,美国政府再次动员立法、司法、行政三大最高权力机构,启动紧急立法机制,强化SEC等的执法力度。结果是制定了新法案,从其主要内容看,该法案是针对上市公司治理机构、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福利计划以及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等证券市场上各种欺诈行为的新版本。其力度之大,为罗斯福“新政”以来市场和商业领域的最大变革。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欺诈为证券市场带来一次次的危机,反欺诈则推动证券市场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证券市场在不断的斗法较量中获得新的生命力,证券市场必将在反欺诈的较量中成熟成长。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新法案及配套措施的实施必将逐步树立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信心,并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2.新法案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欧盟及日本等产生广泛的影响。
  8月27日,SEC一致投票决定,在美国上市的外资企业也必须遵守新法案,也就是说,在美外资企业的CEO和CFO,也必须对公司财务报表的正确性进行宣誓,此表决8月28日生效。

  对那些在美国上市的外资企业而言,这无异于当头一棒。因为欧美会计方法的不同,新法案会给欧洲企业带来巨大损失。所以早在新法案公布之初,即有欧洲公司对此表示强烈抗议。欧日等国纷纷质疑新法案侵犯了他们的国家主权,违反国际法。其中德国工业总会还威胁要通过欧盟寻求法律途径对此案进行抵制。欧盟官员博尔克斯·泰因则警告说,如果美国一意孤行,15个欧盟成员国将会进行报复。日本法律界人士认为,新法案会令“美国的法律凌驾日本证券和会计法则,明显地违反国际法及侵害日本的主权。”为此,欧日各国的市场监管机构和企业律师已要求SEC对在美国上市的外资企业提供豁免权。但SEC表示,他们会强迫外企执行新法案。

  受此新法案影响的外国公司估计多达1300多家,包括诺基亚公司、索尼公司、德国戴姆勒—克莱斯乐公司等。为免麻烦,索尼和诺基亚等同时在美国上市的外国公司,已表示他们会尝试遵守美国的规定,尽管这可能会带来诸多的不便。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类似美国安然和世界通信公司的财会丑闻在欧洲发生,欧盟委员会将要求所有的欧洲公司实行国际会计标准,并确保会计和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质量。而且,欧盟委员会正在加紧制订一项强化公司管理制度的方案,内容包括公司必须公开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成员的报酬、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确保独立和公开的审计等。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欧盟也将制定一套新的财务条例。在最近的一次欧盟会议上,来自欧盟15国的财政部长声明支持建立一个泛欧洲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对目前由各国自行管理的银行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的监管,并要求各国在9月底前提出具体的实施计划。


  3.新法案将对中国产生影响。

  据了解,目前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中国企业由四十多家,包括中石化、中国石油、中国联通等知名的大企业。虽然由于中美对上市公司会计要求、监管力度不同,新法案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国的在美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冲击。但与欧日等国相比,我国在美上市的企业要少得多,新法案对我国的直接冲击也小得多。因而与欧日等的强烈抗议相比,我国监管层、企业法律界对新法案可能带来的影响迄今还没有立场鲜明的评论,反应较为平静。
  至于在新法案所要求的会计及信息披露方面,欧日等国的在美上市公司早已是未雨绸缪,而我国在美上市公司虽然注意到该新法案,但更多的则是等待,按照他们的说法是“由于目前还没有接到美国方面针对海外公司的实施细则”。

  与此同时,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涉嫌欺诈的情况比较严重,为了防范安然事件的出现导致我国证券市场的巨大波动,证监会显然也在考虑并吸收美国的一些做法,如加强立法。10月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这两个办法属于行政规章,级别太低,内容也较为单一,仅对上市公司的某一方面来进行规范。这对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显然没有切中要害。乱世须用重点,我们还应多向美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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