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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持久战 析诉雅虎助手案失败缘由

    我再列举一下垃圾邮件的案例:我国台湾地区制定了对于滥发垃圾邮件的处罚的一个草案。草案规定,由于垃圾邮件被害人不易举证,损害金额也难估算,草案中因此放宽了标准。一般民众请求民事赔偿时,不需提损害证明,法院可依据每封垃圾邮件赔偿500元(新台币,下同)以上、2000元以下。如果是同一封垃圾邮件,最高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从上述资料中看,我们在信息安全司法处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垃圾邮件到流氓软件的管理和法律条文(哪怕是草案),我们都有很多地方需要学习。

  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作法,道理很显然,实是无法可依。

    “持久战”后公理必胜

    这个观点很简单,就是善于恶的较量,谁是胜者我们必然知道,唯一剩下的只是时间问题。笔者咨询了一个司法局的朋友,此番谈话给了笔者很多自信。如《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①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
②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③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④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⑤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总的来看,“反流氓软件第一案”虽败犹荣,因为这次的申诉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更多人开始了解他们的IE为什么总是跳出窗口,他们知道了幕后的“黑手”是谁。在随后的再诉讼道路上让大家有了方向,势必将会更加准确的给流氓软件以坚决的反击。同时,由于公众的觉醒,以后的案件很有可能从“民事诉讼案”演变为一种“公诉”,流氓软件及其所有者们该有的下场可以预知:“兔子尾巴长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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