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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运营商的救星还是灾难?

  集中还是独立?

  面对IPTV,微软公司提供了他们的统一解决方案:将端到端系统、视频点播服务器、特定DRM组件和机顶盒捆绑到了一起,并且期待这样的解决方案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然而,一种反对的观点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并不能满足整个市场的总体需求。因为,大多数运营商所需要的是灵活性,他们需要能够自由的选择最符合他们商业和技术需求的DRM设备组件,而不是一整套已经集成的端到端系统。

  然而,微软公司却认为,标准化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他们坚信自己能够取得最后的胜利。同时,他们还特意强调了IP内容特别是基于Internet的视频,他们并没有涉及基于单个PC的DRM,而是直接应用了基于IP网络的DRM。因而他们更愿意称之为"内容保护"而不是"数字版权管理",因为他们的目标不是单个PC中基于文件的DRM,而是那些能够在Internet下载的网络内容。

  成本与共享

  Von Lohmann通过电影工作室抵制电视、彩色电视、录像机和DVD的历史告诉我们,内容提供商从来都不愿意放弃其他的控制权利。

  然而,对于用户而言,当他们对于某项内容已经付出了相应的版权费用时,他们将不能忍受DRM对于其的控制,而不能进行原本合法的操作。Blip.tv的CEO Mike Hudack声称,DRM的使用弊大于利,因为它很可能武断地限定了那些已经购买了内容的用户的权利,这样可能会对于相应的多媒体业务的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因而,blip.tv希望能够免费的共享他们的内容,当然,那些投资了巨大成本的内容提供商则不可能支持这样的共享行为。

  McGregor的分析师认为,在整个数字内容提供的产业链中,内容提供商对于那些演员和制片人等都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去拍摄电影或者制作音乐,而那些用户如果想继续用户那样高质量的内容服务,就必须支付足够数量的费用以保证这个过程的延续。

  随着私人TV的出现和各种对等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PPLive为典型代表,TV内容的提供不再是传统的单一形式,相应的代价是消耗更多的带宽资源。当人们都希望能够得到更高质量的内容服务的时候,我们需要在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的利益之间做一个权衡。

  而且,由于IP的引入,使得版权的管理变得更为复杂。比起传统的电信网络,Internet具有显著的安全性问题。因而,当我们部署基于IP的DRM时,还需要考虑在网络传输的过程中内容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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