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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运营商的救星还是灾难?

  【IT168 专稿】随着运营商开始将IPTV服务以及系列相关的内容在数据网络中部署,以有线内容提供商为代表的传统内容提供商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版权危机,他们极度担心自己的内容会在互联网上被肆意的分发。与此同时,为了避免Napster悲剧的重演,人们正在努力的通过各种形势的数字版权管理(DRM)来维护内容在Internet的合法传播。

  数字版权管理意味着IPTV这样的业务也将具有严格的版权限制,用户也因而不能够将相关的内容其转移到其他的设备中。虽然数字版本管理对于内容提供商而言可谓是版权危机的救星,然而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随着各种新型终端设备的日益增多,DRM可能会对于电信运营商抢夺有线用户的过程造成阻碍。

  因此,数字版本管理究竟是救星还是灾难?对于内容提供商而言,他们永远都希望自己的数字内容不会在IP网络这样的环境中被非法的复制和分发,这是他们需要面临的头等大事。其中部分内容提供商更是希望能够通过条件存取对于访问内容的用户权限加以严格的控制,并通过DRM对于内容的操作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随着IPTV等新业务的兴起,以及各种无所不在设备的迅猛增加使得终端比网络更为重要,他们迫切的需要建立新的商业模式,以支持用户购买的合法内容在不同设备之间的移动。对于终端设备提供商而言,他们希望自己所生产的设备能够兼容所有的DRM,使得用户所购买的数字内容能够尽可能简单的在他们的设备中进行传递。最后,对于用户而言,他们显然是希望能够免费的得到所有的内容,或者至少是能够任意的操作他们购买的内容,比如在将PC上的IPTV点播业务转移到移动设备中去。

  两种DRM态度

  对于DRM的争论,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他们的基本前提都是"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让非法的复制和传播版权保护的内容产品已经没有任何的技术障碍。"

  一种观点认为,通过DRM来规范分发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这可以保证那些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并且,一些相应的法规已经规定对于这样的管制需要强制的执行,而对于逃避版权管理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这种观点大多为内容提供商所推崇,因为他们最希望自己的内容能够得到保护而不受到IP技术的冲击。

  相反,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任何内容的版权都是不应该被侵犯的,但是通过DRM而实现的版权控制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因为这有可能限制很多和盗版无关的正当内容分发,比如同一个用户在不同设备之间的内容传递。因此,在DRM技术不够成熟的时候,使用其进行版权管制可能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限制许多新业务和应用的发展。例如,对于那些正在准备部署移动内容的无线网络运营商而言,DRM可能会限制用户将IPTV的业务传递他们的移动终端上。

  互操作性问题

  对于DRM而言,目前存在的显著问题之一是厂商和种类过于繁杂,从而导致了相应的互操作性问题。一个能够在某个DRM平台上通过鉴权的用户很可能在另一个DRM系统中被错误的阻止。

  目前,部分的厂商支持制定一个标准的内容保护规范来统一这些不同的技术实现。而另一些厂商则认为这样的工作可以由微软、苹果这样的业界巨头提供事实标准来实现。虽然微软、苹果等公司的DRM并不是一致认可的规范,但是他们在强大的市场份额决定了他们的方案最合适被选为事实标准以解决各种DRM混乱的局面。而且,微软公司也和以往任何时候一样,以一种垄断者的姿态进入了DRM市场,试图通过他们的操作系统优势来控制这个领域。

  当然,微软的这一行为也遭到了同行的反抗,例如Melodeo公司就认为公平的做法是通过开源的途径来规范DRM市场,例如基于Linux的标准。其实,对于微软这样的垄断行为其他公司也早有防范,典型的是InterTrust公司,他们正在推进DRM的标准化进程,而且在此之前,他们已经完成了一个涵盖大量DRM标准相关的专利族保护,并且早在2004年就获得了微软在相应侵权诉讼中的44亿美元的赔款。InterTrust公司声称,无论将来是制定统一的DRM标准,还是由微软这样的公司提供DRM事实标准,他们都有信心能够获得丰盛的收益。

  集中还是独立?

  面对IPTV,微软公司提供了他们的统一解决方案:将端到端系统、视频点播服务器、特定DRM组件和机顶盒捆绑到了一起,并且期待这样的解决方案能够满足用户的需求。然而,一种反对的观点认为他们的这种做法并不能满足整个市场的总体需求。因为,大多数运营商所需要的是灵活性,他们需要能够自由的选择最符合他们商业和技术需求的DRM设备组件,而不是一整套已经集成的端到端系统。

  然而,微软公司却认为,标准化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他们坚信自己能够取得最后的胜利。同时,他们还特意强调了IP内容特别是基于Internet的视频,他们并没有涉及基于单个PC的DRM,而是直接应用了基于IP网络的DRM。因而他们更愿意称之为"内容保护"而不是"数字版权管理",因为他们的目标不是单个PC中基于文件的DRM,而是那些能够在Internet下载的网络内容。

  成本与共享

  Von Lohmann通过电影工作室抵制电视、彩色电视、录像机和DVD的历史告诉我们,内容提供商从来都不愿意放弃其他的控制权利。

  然而,对于用户而言,当他们对于某项内容已经付出了相应的版权费用时,他们将不能忍受DRM对于其的控制,而不能进行原本合法的操作。Blip.tv的CEO Mike Hudack声称,DRM的使用弊大于利,因为它很可能武断地限定了那些已经购买了内容的用户的权利,这样可能会对于相应的多媒体业务的发展造成巨大的阻碍。因而,blip.tv希望能够免费的共享他们的内容,当然,那些投资了巨大成本的内容提供商则不可能支持这样的共享行为。

  McGregor的分析师认为,在整个数字内容提供的产业链中,内容提供商对于那些演员和制片人等都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去拍摄电影或者制作音乐,而那些用户如果想继续用户那样高质量的内容服务,就必须支付足够数量的费用以保证这个过程的延续。

  随着私人TV的出现和各种对等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以PPLive为典型代表,TV内容的提供不再是传统的单一形式,相应的代价是消耗更多的带宽资源。当人们都希望能够得到更高质量的内容服务的时候,我们需要在内容提供商和网络运营商的利益之间做一个权衡。

  而且,由于IP的引入,使得版权的管理变得更为复杂。比起传统的电信网络,Internet具有显著的安全性问题。因而,当我们部署基于IP的DRM时,还需要考虑在网络传输的过程中内容的安全性。

  如何缓解DRM的压力?

  目前有几种途径可以减轻对于DRM的需求压力,例如,内容的价格可以变得更为低廉,以至于人们不需要通过盗版途径去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产品,相反可以去享受正版的服务。

  因此,许多内容提供商都认为,虽然目前可以通过一些DRM的手段来防止不法分子进行盗版,但是最终他们需要的是建立一种良性的商业模式,用一种更为友善的方式去分发他们的内容,并且激发整个内容分发产业链的各成员都联合起来抵制盗版行为,最终把盗版根本的排挤出市场。

  同时,内容提供商可以借助Internet的互联优势来加强他们的版权保护,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基于Internet的正版策略来吸引用户支持正版。例如,可以在接入Internet的用户在非法拷贝内容的时候,向产品中心发送相应的日志信息,从而内容提供商可以实时的跟踪那些盗版的行为并向非法用户发出警告,甚至可以对于非法的内容进行破坏。

  结论

  对于内容分发产业链的不同成员,典型的例如内容提供商和电信运营商,对于DRM的需求有着显著的不同:内容提供商希望可以最大程度的限制盗版内容的分发,从而保护他们在内容制作方面的投资。而以运营IPTV为代表的电信运营商则希望能够减弱这方面的限制,从而促进他们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同时,不同的DRM厂商产品差异性以及终端的多样性带来了互操作性问题,因而急切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或者事实标准来规范DRM技术。最后,要从根本上解决盗版问题,我们需要内容分发产业链的各个成员达成一致,联合起来建立一种良性的商业模式,吸引用户去支持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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