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管理:运营商的救星还是灾难?
【IT168 专稿】随着运营商开始将IPTV服务以及系列相关的内容在数据网络中部署,以有线内容提供商为代表的传统内容提供商正在遭受前所未有的版权危机,他们极度担心自己的内容会在互联网上被肆意的分发。与此同时,为了避免Napster悲剧的重演,人们正在努力的通过各种形势的数字版权管理(DRM)来维护内容在Internet的合法传播。
数字版权管理意味着IPTV这样的业务也将具有严格的版权限制,用户也因而不能够将相关的内容其转移到其他的设备中。虽然数字版本管理对于内容提供商而言可谓是版权危机的救星,然而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随着各种新型终端设备的日益增多,DRM可能会对于电信运营商抢夺有线用户的过程造成阻碍。
因此,数字版本管理究竟是救星还是灾难?对于内容提供商而言,他们永远都希望自己的数字内容不会在IP网络这样的环境中被非法的复制和分发,这是他们需要面临的头等大事。其中部分内容提供商更是希望能够通过条件存取对于访问内容的用户权限加以严格的控制,并通过DRM对于内容的操作进行严格的控制。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随着IPTV等新业务的兴起,以及各种无所不在设备的迅猛增加使得终端比网络更为重要,他们迫切的需要建立新的商业模式,以支持用户购买的合法内容在不同设备之间的移动。对于终端设备提供商而言,他们希望自己所生产的设备能够兼容所有的DRM,使得用户所购买的数字内容能够尽可能简单的在他们的设备中进行传递。最后,对于用户而言,他们显然是希望能够免费的得到所有的内容,或者至少是能够任意的操作他们购买的内容,比如在将PC上的IPTV点播业务转移到移动设备中去。
两种DRM态度
对于DRM的争论,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他们的基本前提都是"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让非法的复制和传播版权保护的内容产品已经没有任何的技术障碍。"
一种观点认为,通过DRM来规范分发的内容是非常必要的,这可以保证那些版权所有者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并且,一些相应的法规已经规定对于这样的管制需要强制的执行,而对于逃避版权管理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这种观点大多为内容提供商所推崇,因为他们最希望自己的内容能够得到保护而不受到IP技术的冲击。
相反,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任何内容的版权都是不应该被侵犯的,但是通过DRM而实现的版权控制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因为这有可能限制很多和盗版无关的正当内容分发,比如同一个用户在不同设备之间的内容传递。因此,在DRM技术不够成熟的时候,使用其进行版权管制可能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限制许多新业务和应用的发展。例如,对于那些正在准备部署移动内容的无线网络运营商而言,DRM可能会限制用户将IPTV的业务传递他们的移动终端上。
互操作性问题
对于DRM而言,目前存在的显著问题之一是厂商和种类过于繁杂,从而导致了相应的互操作性问题。一个能够在某个DRM平台上通过鉴权的用户很可能在另一个DRM系统中被错误的阻止。
目前,部分的厂商支持制定一个标准的内容保护规范来统一这些不同的技术实现。而另一些厂商则认为这样的工作可以由微软、苹果这样的业界巨头提供事实标准来实现。虽然微软、苹果等公司的DRM并不是一致认可的规范,但是他们在强大的市场份额决定了他们的方案最合适被选为事实标准以解决各种DRM混乱的局面。而且,微软公司也和以往任何时候一样,以一种垄断者的姿态进入了DRM市场,试图通过他们的操作系统优势来控制这个领域。
当然,微软的这一行为也遭到了同行的反抗,例如Melodeo公司就认为公平的做法是通过开源的途径来规范DRM市场,例如基于Linux的标准。其实,对于微软这样的垄断行为其他公司也早有防范,典型的是InterTrust公司,他们正在推进DRM的标准化进程,而且在此之前,他们已经完成了一个涵盖大量DRM标准相关的专利族保护,并且早在2004年就获得了微软在相应侵权诉讼中的44亿美元的赔款。InterTrust公司声称,无论将来是制定统一的DRM标准,还是由微软这样的公司提供DRM事实标准,他们都有信心能够获得丰盛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