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动了芙蓉姐姐的馒头
尽管笔者列举了信息社会的三宗罪,但我们不能否定它的"红"。"只见其黑,不见其红"和"只见其红,不见其黑"一样,都是一种罪。况且,罪并不在信息社会本身,而在于我们没有构建一套机制来约束它可能产生的罪。我们要的是信息社会与和谐社会的融合体--公平信息社会。
一正一反,与其罪相对应,公平信息社会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具有信息筛选机制便于人们有限选择;第二,具有公平透明的平台便于大众意见表达;第三,人们具有信息信用。这样,在公平信息社会中,人人不仅都享有发言权,而且发言能够受到尊重。而且权利与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每个人需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都能听见别人负责的声音,互相理解、互相帮助这样才能达到和谐。
回顾一下互联网,它虽然提供了充分的信息空间,却没有给人足够的选择权利;它虽然提供了开放透明的意见表达平台,却没有赋予人们真正公平的意见表达权利,毕竟,开放并不等于公平,在无序的时候甚至会阻碍公平(这和经济社会规律是一样的);最关键的是它天生不可能赋予人们信息信用,所以无法为真正意义的公平信息社会提供传播保障。
由于公平信息社会具有上述基本特征,就需要制定有效的规则来确保这些特征的实现:
第一,传播平台可自由选择舆论,就需要具有科学公平的机制和手段以确保在传播平台上的信息影响力可被筛选和鉴别(例如某一信息内容的传播频率等),由于主流声音的强弱可被自然筛选,所以传播平台上反映出的将是多数社会公众的意志;
第二,个体的影响力可被鉴别,就需要相应的机制确保个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可被评估,这样由多项个体信息传播行为构成的影响力指标可被度量,从而赋予个体在信息社会中与影响力相匹配的关注程度;
第三,个体在传播过程中需要具有信息信用,就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来体现每个人的信息信用,其中参与度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在评估每个人的信息信用后将其公开化,以确保个体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受到大众的监督。
总之,公平信息社会中的特征与保障规则充分体现责权利三个要素的和谐统一。信息筛选、公平透明的意见表达、信息信用是其基本特征,相应的就提出了鉴别信息影响力、度量个体影响力、评估公开个体信息信用这些方面的规则以确保整个公平信息社会的构建。
最后,笔者想作一个郑重声明:事实上,本文的标题并无任何涵义,如果一定要给一种解释的话,你可以将"芙蓉姐姐"理解为信息社会,而将"馒头"理解为信息社会(初级阶段)的罪。那么,基于本文的观点,我必须承认:是我动了芙蓉姐姐的馒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