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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互联网的主体管理与关键数据保护

“人”在网络应用中,如何认定?

     但是,就现在的互联网情况来说,我们对互联网行为主体——“人”的识别并不清晰。在大多数企业里,员工使用或上传哪些敏感资料,系统都没有日志记录,就算出现问题也很难追究到个人。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第一,我们通常采用IP地址的联系方式。第二,我们均采用地址转换技术IPv4。第三,我们没有专门的互联网认证体系,虽然很多企业有OA认证,准入认证,数据库认证,但是我们互联网外发没有专门的认证,这给我们带来的风险点是很明显的。
          
     首先,内外定位均失效。在内部,当我们想看一个人行为发展趋势的时候,只能看到IP地址,根本不能定位到个人。对于外部,我们无法把内部和外部的地址连接起来,因为经过地址转换以后,这些数据是瞬时的,是留不下来的。其次,任何一个外部人到我们公司来都可以上网,他可能带来一定隐患(如病毒蔓延、信息泄密等)。因此说,互联网管理其实有50%的管理是对主体的管理,是对人的体现。
    
     再说一个目前很热的概念——DLP(数据丢失保护)。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意识到了核心信息的价值。但是,假如我们网络中外发的文字没有记录,上传与下拉的文件没有记录,我们就根本无法谈“阻断”,这就有可能给我们带来风险。抛开国家政策不说,这种情况很可能导致企业核心信息的外泄。很多人通过邮件、BBS、博客等方式,就有可能无意识地把公司的核心机密以及最新动向泄露出去。因此,DLP在互联网管理中也越来越重要。
     
     
     
     看到了以上的风险点,这已经足够引起我们来重视互联网主体的应用行为。但我们能不能通过现有的防御体系把它解决呢?这是有难点的,原因在于:客体安全情况下,我们通常是信任内部的。像防火墙很多情况下是断掉了外部主动发起的连接,但会放行内部到外部的连接,因为我们对内部是信任的。这种情况下,互联网的行为往往是从内部发向外部,这其中如果存在隐患或是风险,却是我们很难控制的。
    
     正因为如此,我们很值得把互联网行为主体“人”及行为单独拿出来管理。目前中国的互联网行为管理远落后于欧美。通用电气很早以前禁止了IM,摩根大通禁止IM和网络电话,环球电信禁止IM以及非内部的电子邮件。英国剑桥大学禁止shype。我原来的公司华为只允许公司内部mail,不允许发送公司外部的邮件。这些单位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他们知道互联网行为管理的价值,互联网管理能给我们的企业带来更高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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