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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新规确立IPTV核心运管模式

  日前,国家广电总局发布43号文,进一步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的相关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在2010年发布的关于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的344号文基础上,43号文规定范围更广,更加细致明确,所触及的都是IPTV业务运营中急需界定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勾划了未来IPTV业务运管的核心模式。

  一、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体系

  43号文首先强调要建设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体系,并明确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由中央电视台负责建设和运营。回想今年2月中国网络电视台与上海广播电视台签署平台合并协议,上海广播电视台原有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及各地分平台整体并入中央电视台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及各地分平台,正是在这一整体构想下的具体执行。目前IPTV总平台的合并接近完成,分平台整合正在制定技术方案,全国统一的IPTV集成播控平台体系正在具备实物基础。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43号文规定总平台和分平台“实行统一业务运营支撑系统(BOSS,含计费、用户认证等)管理、统一电子节目指南(EPG)管理,实现统一的计费和用户认证”。对比344号文“总平台和分平台采用统一的BOSS管理系统、计费管理系统和EPG管理系统”的规定,“系统管理”和“管理系统”不仅仅是文字排列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对执行层面进行了明确,即统一的运营支撑系统、计费管理系统和EPG系统要由总平台来执行统一管理。

  二、两级播控平台的管控分界

  对于IPTV实际运营中很可能出现的中央地方两级平台责权分配的问题,43号文明确规定了在统一管理前提下中央与省平台分级运营的模式,即“在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分平台的EPG、BOSS、版权管理等技术系统由总平台统一管理基础上,各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经总平台授权负责:本省IPTV内容服务平台的接入谁和播出情况监看;本省BOSS系统管理;EPG、版权管理等技术系统的本地部署和应用”等等。分析人士认为,这样的条文用词明晰、相当具体且有可操作性,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给予了地方尽可能大的参与空间,有可能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三、内容服务平台的对接准入

  关于内容服务平台,43号文在344号文的原则基础上,又明确了一大截。首先是内容服务平台的权责,“IPTV内容服务平台负责节目的组织、编辑、审看、播出和相应EPG条目的制作、负责节目的定价、版权和广告投放”,责权利的规定相当完备,可以看出其意图是借助IPTV产业,培育催生一批合格的内容服务商。其次关于内容服务平台的接入,43号文明确规定,“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接入到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省级IPTV内容服务平台,接入到本省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虽然344号文和43号文都在其关于总分平台的职能中对各自接入的内容服务平台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在此专门提出,还是非常有价值的。

  近日市场纷纷传闻,有些内容服务提供方,一方面自称在积极申请全国性IPTV内容服务平台牌照,一方面又与各地分平台洽商提供内容,在43号文发布后,不知其是否仍能持续。

  四、务实的传输系统对接规范

  在43号文发布前,通过国务院三网融合协调机制,广电部门和工信部门已经就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IPTV传输系统的对接规范达成了重要共识。这次43号文中,对这一系统共识再次给予了公布确认,其中务实地提出,“IPTV用户端和计费管理,可采取由合作方‘双认证、双计费’的方式进行”。这既是对IPTV集成播控平台与电信传输系统对接操作的指导,也是对于未来IPTV业务运管中关键模块的确立,其重要性应是不言而喻。

  从广电业界和电信业界人士近期的反馈来看,43号文对于与电信传输系统的对接规范进行了再次明确,对广电侧的管控职能分工也更加明确,肯定有利于电信企业与两级播控平台的洽商,实际运营后,权责主体的明确对业务发展也是大有好处的;对于广电一侧来说,明确由总平台承担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级运营,既奠定IPTV业务发展不可或缺的统一体系,又承继了广电业务传统的分级属性。这些核心运管模式的确立,对于即将进行全面推广阶段的IPTV业务来说,是正当其时的。

  当然,模式的勾划,还需要执行的智慧,但愿IPTV参与各方能够推己及人、权衡远近,找准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让IPTV不再喧嚣和博奕,而是和谐以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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