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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垄断与否的争辩

  【IT168 厂商动态】根据《反垄断法》有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在ISP接入市场通过 “歧视价格”来排挤竞争对手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17条第6项:“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由此,可以判定电信和联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价格歧视,本身就是一种垄断行为。

  有反对的声音说,电信企业目前是三家企业,电信服务、技术改革较以前有很大的进步,资费也不断下调,因此电信行业已称不上垄断行业。可是从电信行业的改革背景看,基本都是基于几次电信行业的重组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国家层面对他们进行改革的时候,电信企业才会被迫在服务、技术上做出改进,这种靠国家行为调控的做法,明显只能称作被动调整,而非市场体制下的自由竞争。因此,这并不能成为否认电信和联通存在垄断的理由。

  本身,从电信和联通两个企业的性质与形成来讲,电信和联通之所以拥有90%以上的网络资源,具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成为垄断企业,也是源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是计划经济时代下产生的“自然垄断”的产物。因此,电信和联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没有错,但错就错在,不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对手进行价格歧视,这就变成了不折不扣的垄断行为。

  因此,去年11月发改委宽带反垄断调查的重点也在于此,电信和联通两企业在价格歧视的问题上涉嫌垄断,而不是直指网民消费过高等问题;前者是针对市场中的竞争主体,后者针对的是消费者。但不可否认,利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就网络资源进行垄断,对竞争对手进行价格歧视,这一系列问题,最终只会导致网民上网费用过高。也就是说,只有打破垄断,减弱垄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引入新的竞争企业和竞争机制,充分依靠市场竞争来调节,目前宽带市场诸如上网费用过高等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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