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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产品期待公平竞争

  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更应该进行行业自律或者行业管理,避免企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真正做到对用户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最近一段时间,金山与奇虎360之间的口水仗从网上打到网下,双方都把对方告上法庭。而这只是整个互联网安全江湖中的一个缩影。事实上,从此前瑞星与微点、瑞星与奇虎360的恩怨,再到奇虎360与金山、可牛的捉对厮杀,互联网安全企业之间的竞争用惨烈来形容毫不为过。

  “竞争能促使行业进步,但最近这个行业的竞争手段呈现出隐蔽化、技术化的趋势,甚至越来越不择手段,大有恶化之势,比如公然诋毁、暗中攻击,甚至不断‘创新技术’用于对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攻击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目前互联网安全产品行业中存在着无序甚至恶性的竞争。”在近日举办的互联网安全产品行业有序竞争与良性发展法律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就目前互联网安全产品行业的不当甚至恶性竞争所引发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亟待修订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教授指出,各类软件有漏洞其实都较为常见。一旦发现竞争对手有漏洞,通常的做法应该是善意通知对方,如果借题发挥、大肆宣传则属于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诋毁”就是败坏他人信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主要起草人之一郭禾教授指出,企业所谓帮助用户选择安全产品的行为是对用户的极端不尊重,这跟“黑屏”的道理是一样的。“用户在自己电脑里装的东西当然应该由自己选择,在没有用户许可和要求的前提下,杀毒软件厂商帮助其选择软件显然不妥当。而且这种不妥当的行为确实还有可能造成用户财产上的损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指出,从目前一些企业的竞争方式来看,至少有3种竞争手段落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一是搭售行为,如果一个公司的产品限制用户对其他安全产品的选择或者指定选项要求用户按照其规定动作选择,显然是损害了用户选择权和对手公平交易权,可以界定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虚假宣传,比如捏造虚假事实,包括片面宣传和对比宣传,造成消费者误解,都可归于虚假宣传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是商业诋毁,包括发布未经验证的关于竞争对手产品的负面信息,甚至捏造和散布关于竞争对手产品的不公正、不准确、不全面的信息,贬损竞争对手产品声誉和企业商誉。

  “最近发生的这些案件也反映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92年制定的,到目前为止既没有修订,也没有补充或制定实施细则,所以用这个法则来审理目前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实力不从心。所以,我在这里呼吁,希望引起立法部门高度关注。”吴汉东表示。

  最好的办法是行业自律

  专家们表示,最近的案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不是个案,而是整个互联网行业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最好的办法是行业自律。

  郭禾表示,互联网行业是一个发展非常快的行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也非常好,而且是一个相对理性发展的行业,跟别的产业不一样。“国内制造业恶性竞争几乎延续了30年。有的行业甚至因为这种恶性竞争将产品的利润空间做到几乎接近于零。互联网产业自由度相对与实体产业要大得多,各自生存空间比较大,虽然互联网产业竞争也已经非常激烈,但是相对而言,理性的成分还是要比传统行业大得多,加上这个产业从业者的教育背景和年龄普遍比制造业有优势,所以如果说互联网这个产业都形成不了一种自我约束机制,那我觉得这个行业真的没有希望了。”

  关于行业自律问题,吴汉东指出,过去十年间,我国互联网产业恐怕是发展最为迅速、也是引起法律纠纷最多的一个行业。“现在来讲,考虑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更应该进行行业自律或者行业管理。比如,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授权行业协会或组织的方式来进行监管;可以授权行业管理组织就有关安全产品的“漏洞” 发布权威的、可验证的、公允的信息,避免企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真正做到对用户负责,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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