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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涉及他人隐私场所禁装视频监控!

  22日,出席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对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范围进行了重新规定,“应当安装”、“可以安装”和“禁止安装”的区域都有了明确的条款规定。

  重要场所都“应当安装”

  草案二审稿参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将治安重点保卫单位纳入了应当安装的范围,同时根据实际将一些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场所和部位也纳入了应当安装的范围。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中规定“应当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重点部位和单位包括了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和武器、弹药的专用存放场所;重要的教育、科研、医疗单位;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地铁、隧道、大型桥梁的重要部位;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重要物资储备场所、大中型商贸中心等。

  二审稿中还对“倡导安装”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居民住宅区和单位的财务室、机要室等重要部位,根据实际情况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鼓励有条件和有需要的单位加强技术防范。

  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

  为完善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草案二审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社会公共区域安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确需安装的,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批准。

  为严防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隐私或泄露秘密等事件的发生,二审稿还作出了多项规定:禁止在他人区域或者旅馆客房、公共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系统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用户和他人信息;不得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侵害他人隐私及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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