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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隐藏风险:可能威胁隐私保护

北京时间5月14日,国外媒体今天发表分析文章称,对于广告客户和大部分消费者而言,网络广告是一件好事。通过定制的信息,网络广告可以帮助广告客户覆盖更多目标客户,而传统媒体则无法做到这一点。与此同时,消费者也能直接了解自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但业内人士认为,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巨额成本,而且存在很多危险。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互联网和社会中心的执行总监詹妮佛·格兰尼克(Jennifer Granick)表示,网络广告的确有很多好处,但其背后是巨额的成本和很大的风险。为了向消费者发送定制广告,广告服务提供商必须掌握消费者的身份,或者至少需要搜集消费者足够的个人信息,再依据这些信息判断消费者的身份。长期以来,这种方法一直存在问题。随着技术的改进和数据源的多样化,很多隐私保护者认为,这一问题现在已经发展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格兰尼克指出,数字民主中心去年秋天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起投诉,呼吁解决用户档案、数据采集、针对性广告对隐私保护构成威胁的问题。在上周举行的计算机、自由和隐私保护会议上,数字民主中心执行总监杰夫·切斯特(Jeff Chester)同美国网络广告署主管公共政策的副主任迈克·赞内斯(Mike Zaneis)举行了会谈。切斯特称,很多网站都搜集了大量的用户信息,包括浏览记录、搜索记录、偏好和购买记录等等,而且以一种消费者不了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它们经常会搜集IP地址,从而可以更方便地发现用户身份。

  切斯特表示:“这些网站无需知道你的名字,就能了解你的身份。”赞内斯则强调,网站搜集的资料并不包含用户的身份信息。即使赞内斯的观点正确,仍有很多隐私保护者认为,搜集同用户网络活动相关的数据可能侵犯了他人隐私。例如,著名隐私保护主义者、咨询顾问卡利亚·哈姆林(Kaliya)表示:“我的网络活动数据是敏感信息,它属于我自己。”

  哈姆林在博客中称:“这一问题非常严重,它实际上是反消费者人士同企业营销人士之间的激烈冲突。反消费者人士总是否认人们有购买商品的欲望,而企业营销人士则认为人们无时无刻都需要广告。这两种观点都不正确。”她认为,非常好的解决方案是让消费者真正拥有网络活动产生的数据,并有权决定是否与广告服务提供商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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